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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抽查公告

发布日期:2009-03-17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大队应依法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各种火灾隐患,保障辖区的消防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本次监督抽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时间如下:
上半年: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下半年: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和内容:
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确定公告的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如下:
(一)越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五)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监督抽查的内容:
(一)防火分区有没有超过消防技术规范;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四)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场所性质;
(五)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应急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引导标识是否正确;
(六)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
(七)用火用电管理是否严格到位,电气线路有否定期检修;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强不强。
四、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要召集本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及场所的业主和员工,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程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被确定的2009年消防监督抽查单位分别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将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越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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